为做好我院学生支教工作,切实保证支教学生在支教期间的安全,圆满完成支教工作,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支教主要内容
1.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教学支教的所有环节。内容包括备课、教学设计、听课、试讲、评课、课后辅导、批改作业等环节。
2.开展教育调查和教育研究。报告题目自行拟定,在充分分析、研究和整理资料的基础上,写出切合实际的调查报告。调查报告字数不少于1000字。
二、支教期间的管理
1.学生在支教期间由支教学校按照其本校规章制度负责管理,学生要自觉接受支教学校的管理。
2.支教学生在支教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,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校。
3.学生因病需要外出就医者,应首先在县城医院就医,病情较严重者,在征得所在领导和支教指导教师的同意后可以返回市内等地治疗。
4.学生在支教期间不得向所在学校提出支教规定以外的生活要求,如确属实际需要,可先向我校支教指导教师提出,由支教指导教师与所在支教学校或所在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协商,并将协商结果通知学生。
5.学生在支教期间,如需组织课外活动,须事先征得所在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,防止意外事件发生。
三、支教期间教学工作基本要求
1.尊重支教单位的指导教师,虚心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。
2.认真备课,教案设计规范。
3.教学目标明确,重点、难点清晰,教学方法得当。
4.认真批改作业,帮助学生答疑解惑。
5.熟悉支教班级情况,积极配合原班主任工作。
6.积极参与所在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及教研活动。
四、支教总结和成绩评定要求
1.支教成绩由思想品德修养测评(政治与思想,职业道德与个人修养,纪律与集体观念)、教育教学测评(教学工作, 支教班主任工作)、社会综合实践与活动测评(党团活动,教育调研,宣传报道)三个方面的成绩构成,总评成绩=思想品德修养测评×30%+教育教学测评×40%+社会综合实践与活动等测评×30%,最后将支教成绩按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予以考核和评定(90~100分为优秀;80~89分为良好;70~79分中等;60~69分为及格;低于60分为不及格)。
2.支教期间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支教成绩将被评为不及格:
(1)有严重违纪行为(如吸毒、赌博、酗酒、涉黄、打架斗殴、存储或观看非法视频等触犯刑事法律)被公安局、派出所拘留或给支教学校造成损失者。
(2)不服从学校安排,私自调换支教学校者。
(3)因故请假累计超过支教天数的三分之一者。
(4)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记过处分(含)以上者。
(5)不服从支教学校工作安排,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(6)因违反规定或安全制度(如私自带学生出游或从事其它活动等),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。
(7)支教期间因个人原因不能够上课或上课效果较差者。
(8)因体罚学生,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。
(9)参加宗教活动或非法组织活动者。
(10)其他违反学校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情况。
3.在支教结束前一周,学生应认真总结、互相评议支教的主要收获、优点和不足,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。
五、表彰奖励
支教结束后,学校将适时召开支教工作表彰大会,对优秀支教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。
六、相关处分
1.支教期间,未经支教学校负责人和驻县指导教师允许,无故离校者,无故旷工者,超过请假期限未按时返校者,经核实后,给予相应的处理。
2.支教期间,体罚学生者,按实际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处分。
3.违反其它支教相关规定者,视其情节严重与否给予相应处理。情节轻微者,给予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者,视其情节按照学校相关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情节轻微但屡教不改者,视为情节严重,按照我校学生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,并按学校规定程序执行。
七、请假制度
1.支教过程中,若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,需严格履行请假制度,由我院支教指导教师同意。
2.如有身体状况、心理问题等特殊情况,原则上不能参加支教。若病情过重无法参加任何形式的支教活动,则需办理休学手续。
3.凡请假材料弄虚作假者,一经核实,其支教成绩一律记为零分,并根据其影响恶劣程度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八、其他
本细则本细则由音乐舞蹈学院教师党支部负责解释。